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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奖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23 13:40:2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724次

为鼓励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中国测绘学会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科技工作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积极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在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堪称榜样和楷模。

2.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3.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4.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年评选1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0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中国测绘学会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奖”的评审工作分为初审、终审和审定三步进行:成立中国测绘学会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的初审和终审工作;评审结果提交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中国测绘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一周。

第七条  青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人才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授予奖励证书,获奖结果可作为工作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八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奖项欢迎社会各界提供经费资助或有偿冠名,但资助单位、冠名单位不得干预评选事项。

第十条  推荐与评审的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条例经中国测绘学会十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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