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地图创作,提高地图质量,繁荣地图市场,根据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规定,专设全国优秀地图作品裴秀奖(以下简称“裴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裴秀奖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三条裴秀奖设金、银、铜三种奖级。
第四条评选裴秀奖的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裴秀奖的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先进,质量优先,评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范围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凡业经审查批准公开和内部出版的各类地图作品(不含密级地图),均可参加裴秀奖的评选。引进的外国版地图作品不列入裴秀奖评奖的范围。各届裴秀奖的评选,对所申报地图作品出版时限的要求,由中国测绘学会届时具体规定。
第七条申报评选裴秀奖的单位,须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全国优秀地图作品裴秀奖申报表》;
(二)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图机构准发的“地图技术检定书”和“地图审查批准书(审图号)”的复印件;
(三)对表示诸如航空影像和代号单位等有关涉密资料的,应提供政府保密机关审查批准可公开使用和表示的文件复印件;
(四)提供评审的地图作品样本(电子地图提供光盘)每种一式两套。
第三章 送评资格及评选标准
第八条除第六条、七条的规定外,送评的地图作品还须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将被取消送评资格:
(一)有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图机构审查批准出版的证件;
(二)无泄密问题;
(三)无重大差错;
(四)无破损、掉漏色情况。
本条第三款所称“重大差错”是指:
——应绘而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岛等中国领土者;
——有“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者;
——国界线画法与规定画法有较大出入者;
——国家设色或名称、首都(首府)符号或名称有错误者; ——中国地图上省级区域设色或名称、省级政府驻地符号或名称有错误者。
第九条裴秀奖评选标准包括以下五项内容及相应的权重:
(一)选题的时代性、新颖性,权重10%;
(二)设计的创新性和艺术性,权重25%;
(三)地图内容信息丰富性和表示的科学性,权重25%;
(四)纸质地图印装精美性和电子地图功能与性能,权重20%;
(五)地图的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性,权重20%。
第十条裴秀奖评选标准中每一项内容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分别定分为90-100、80-90、65-80、65分以下。评选标准每项每个等级的定分按权重设定为对应的计分值,供评审打分时选取。
第十一条按评分标准凡获总分(即各项计分总值)达90(含)分以上的地图作品,可作为金奖提名;80(含)分以上,90分以下的地图作品,可作为银奖提名;总分70(含)分以上,80分以下的地图作品,可作为铜奖提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形式审查。由中国测绘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裴秀奖资格审查组,对所申报的地图作品按评奖范围、申报要求及送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能否提送评审的结论填写《全国优秀地图作品裴秀奖评审表》。
第十三条评审。由中国测绘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裴秀奖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组提交的具有参评资格的地图作品进行评审,逐一打分,汇总计分后按第十一条规定提名,最后通过投票评选出荣获裴秀奖金、银、铜奖获奖者。
第十四条公示。对评审委评选出的裴秀奖获奖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批准。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最终荣获裴秀奖名单。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荣获裴秀奖的申报单位,由中国测绘学会召开颁奖大会为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七条申报评选裴秀奖的单位和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奖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荣誉的,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参与裴秀奖评选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反纪律者,将取消其参与评选工作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