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缩写为CSGP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国测绘科技工作者和相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促进测绘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测绘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测绘科技与社会经济的结合;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为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测绘职工科学素养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部的指导。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社团党委领导,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研讨交流会议,组织对高新技术的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开发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测绘科技知识的有关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测绘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参加国际大地测量协会(IAG)、国际摄影测量与遥感学会(ISPRS)、国际地图制图协会(ICA)、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等国际测绘学术团体。

(四)按相关规定,编辑、出版《测绘学报》、《测绘通讯》、《中国测绘学科发展蓝皮书》、测绘科普读物、测绘论文集以及其它有关文献资料,组织摄制相关电子音像制品等,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测绘科技工作者对测绘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

(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本会会员及测绘行业职工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测绘学术活动,发现优秀测绘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

(十)开展测绘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论证、评估服务。受政府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奖励、测绘类教育专业认证、测绘市场信用评价、测绘科普基地的评审以及测绘重大项目评估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测绘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创办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质实体机构。

(十二)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移交的工作职能,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个人会员包含普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个人会员的发展由本会秘书处、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分支机构及团体会员单位协同完成。秘书处负责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的发展工作。

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或科级以上,热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的测绘管理工作者;

3.在测绘行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应是本会普通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或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或本会分支机构的正副主任委员,或被本会授予的名誉理事;

2.从事本会或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专职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贡献者;

3.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任职5年以上者;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学会活动,且获得本会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从事测绘工作30年以上者。

荣誉会员

1.对测绘地理信息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者,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

2.原则提名不担任行政(和学会)职务的院士(60岁以上),学会换届后不再担任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的学会领导为荣誉会员。

外籍会员

对我会友好,并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愿意与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交往合作的外籍测绘科技工作者。

学生会员

1.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在校二年以上的本科、一年以上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品学兼优,有志于我国测绘事业;

3.参加过一次以上由本会及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 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 有关;

2.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与测绘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

3.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1.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理事会议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审批;

3.颁发本会会员证书及铜牌。

(二)普通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由个人(或团体会员单位)登陆本会网站的会员管理系统,按所在省份或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进行网上申请注册;

2.注册时填写《中国测绘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连同一寸照片上传至信息系统;

3.由本会委托的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分支机构进行网上初审,并将合格者的材料网上提交至经本会理事会议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审批,按业务主管单位及学会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予入会,准予入会的,同时分配会员编号。

4.秘书处将全国统一格式的个人会员证书电子版式样及统一分配ID号及条形码,反馈相应的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和分支机构,由本会委托在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测绘学会和分支机构下载打印并颁发证书。

(三) 资深会员的入会程序

1.由本人填写《资深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证明后,寄送本会秘书处;

2. 经本会理事会议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审批,由本会核编资深个人会员ID号,颁发《资深个人会员证》。

(四)荣誉会员的遴选程序

1.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选举通过;

2.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予荣誉会员终身称号,并颁发本会《荣誉证书》。

(五)外籍会员的入会程序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2名常务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议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颁发《外籍会员证》。

(六)学生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按照本会普通会员的入会程序办理;

2.学生会员分配到工作单位后,重新下载、填报、提交普通会员的申请资料,可转为普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本会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调整的理事数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

(四) 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名,经新一届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不具备理事会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届中调整的理事数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 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与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决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除第二、四、八、十一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理事长会议制度。理事长会议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行使以下职能: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议可根据学会工作适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3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  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测绘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优秀高级管理工作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并按要求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报理事会选举,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学会内公示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民主选举程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本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若干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七条 根据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可试行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会会员的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以分支机构牵头或单独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0日中国测绘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测绘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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